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5-31浏览次数:902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皖教工委〔2015〕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从大学生入学、教职工入职抓起,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在学校学习、工作的中国籍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学校的基层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多所学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应该向教学和管理所在学校的基层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派支部委员会成员或正式党员同其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院(系)级党组织审核,报金沙4399js网站-(南昌)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38024 皖ICP备02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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