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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元/平米!福州公共建筑采用空气源热泵可获财政补助
来源:热泵在线 发布时间:2018-12-27 浏览量:1714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7]6号),我市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至今已公布六批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并完成了部分项目终测评工作。因教学楼类改造项目存在用能设备种类少、能耗密度低、改造投入相对较少等特点,为更好地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补助资金引导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建科[2017]23号)中的第四条规定(补助资金标准)进行细化调整。具体如下:

示范项目按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改造内容以及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示范项目(教学楼类除外),按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按40/㎡予以补助;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项目,按30/㎡予以补助。

 

(二)教学楼类示范项目,以建筑单体为单位,根据单体的改造内容予以补助。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当改造内容包含可再生能源技术(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空气源热泵等至少一项)建筑应用或围护结构改造时,40/㎡予以补助,不包含的按20/㎡予以补助;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当改造内容包含可再生能源技术(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空气源热泵等至少一项)建筑应用或围护结构改造时,30/㎡予以补助,不包含的按15/ ㎡予以补助。

(三)省属项目(在福州市辖区内获得省级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补助的示范项目),节能改造面积列入市级示范项目指标,项目经省级相关部门组织测评、验收合格后,申请单位还可向市级相关部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市级相关部门将参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省属项目差额补助。

(四)其他已获得各级财政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补助资金。

教学楼类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代章)

                                                          20181224

 

附件

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我市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210万平方米示范任务及节能率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闽建科〔201674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7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其中福州市获财政部第八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4200万元,用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市级财政按照《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配套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其中专项资金的90%用于补助示范工程建设项目,10%用于示范配套能力建设(包括市级监测平台搭建、标准规范编制、节能量审核以及宣传培训等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76号)有关规定,经市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示范项目按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改造内容以及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示范项目(教学楼类除外),按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按40/㎡予以补助;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项目,按30/㎡予以补助。

 

二)教学楼类示范项目,以建筑单体为单位,根据单体的改造内容予以补助。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当改造内容包含可再生能源技术(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空气源热泵等至少一项)建筑应用或围护结构改造时40/㎡予以补助,不包含的按20/㎡予以补助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当改造内容包含可再生能源技术(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空气源热泵等至少一项)建筑应用或围护结构改造时,30/㎡予以补助,不包含的按15/㎡予以补助。

(三)省属项目(在福州市辖区内获得省级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补助的示范项目),节能改造面积列入市级示范项目指标,项目经省级相关部门组织测评、验收合格后,申请单位还可向市级相关部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市级相关部门将参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省属项目差额补助。

(四)其他已获得各级财政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示范项目通过验收和节能量终测评后,申报单位应持《福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节能量核定报告和相关工程合同等资料向市建委申请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建委收到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在市建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根据市建委的审核同意意见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象为项目的申请单位,所获得的补助资金的分配比例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自行约定。采取自主改造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

第八条  经节能量审核机构测评不达标的项目,应在收到项目不达标通知半年内完成整改;逾期整改节能率仍不达标的项目,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四)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在申请书承诺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工程验收的;

(五)拒不配合宣传交流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七)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选择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并通过招投标进行公开招标。节能量审核费用由基本审核费用和附加审核费用组成,其中单个项目基本审核费用1万元,附加审核费用按1/m2计算(按补助建筑面积计算),单个项目总审核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终费用以中标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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